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推进防沙固沙治沙,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固沙、生物固沙等措施,加强乌兰布和沙漠、巴音温都尔沙漠、苏集沙地和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等区域荒漠化、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