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生物灾害防治等措施,加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增加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