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