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流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对在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