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优先利用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发地下水。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