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