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应当论证非常规水配置利用的政策符合性以及利用规模、方式、对象等的合理性,科学制定非常规水利用措施方案,发挥已建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设施效能,促进非常规水应用尽用。

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未论证非常规水利用的,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