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统筹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牧业灌溉等领域。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合理配置疏干水,推进煤炭开采企业等优先使用自身疏干水。开发区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河湖湿地生态补水、造林绿化、矿山治理、景观环境用水、道路降尘、环境卫生、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非常规水。疏干水、再生水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可以推广用于农牧业灌溉。

农村牧区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和坑塘等设施集蓄雨水,用于农牧业灌溉、牲畜用水等。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