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