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管理权限内闲置超过六个月的水指标未进行认定以及处置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水指标进行闲置认定,被认定为闲置水指标的,应当收回并统筹配置。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