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使用权人通过水权转让获得水指标的,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回收其闲置水指标时,应当从已缴费用中扣除占用水指标期间的节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并返还剩余部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