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集中供水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规模以上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