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超采区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按照管理单元生态水位控制要求,采取管控措施,逐步恢复到生态水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