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地下水取水总量应当控制在可开采量内,地下水位应当符合水位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