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生态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