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生态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