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约束,合理配置农牧业灌溉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扩大农牧业灌溉面积等方式增加农牧业灌溉用水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