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水资源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用途的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

禁止将农牧业灌溉合理用水变更为非农牧业用途。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