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配置第十二条有效黄河流域工业、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规定提交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未通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