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联合调度机制,按照多源共济、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现代水网建设和供水联网联供,提升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以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执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