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量分配方案,会同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制定跨旗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