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该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自治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