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