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自治区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