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自治区各方面工作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