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