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