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提交、交办、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推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结果、代表满意度的“三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