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督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