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围绕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常务委员会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督办。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督办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