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解决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