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