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