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微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