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