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用薄膜的行业规范,执行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期限。农用薄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地膜合格证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