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