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申请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