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械化回收,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适用的地膜回收机具按照程序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进机械化回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