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做好工作场所和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