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废旧农用薄膜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