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二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为设立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