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科学建设苏木乡镇废旧农用薄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捡拾农用薄膜,为设立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农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系统网点,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