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条有效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使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