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