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情况,对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