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