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委、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