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鼓励用于个人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厂(点)进行屠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