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尾、翅、皮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