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动物福利准则和本省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