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堡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张家口堡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损坏、迁移、拆除张家口堡保护名录建筑;(二)在保护名录建筑上刻划、涂污;(三)改变传统院落、民居格局;(四)改造、拆除张家口堡保护名录以外建筑;(五)拓宽、截弯、取直街巷或道路;(六)屋顶使用彩钢或反光材料、堆放物品等影响传统风貌;(七)损坏或者迁移、砍伐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