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张家口堡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损坏、迁移、拆除张家口堡保护名录建筑;

(二)在保护名录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改变传统院落、民居格局;

(四)改造、拆除张家口堡保护名录以外建筑;

(五)拓宽、截弯、取直街巷或道路;

(六)屋顶使用彩钢或反光材料、堆放物品等影响传统风貌;

(七)损坏或者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