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张家口堡实行保护名录登记制度。

桥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保护名录普查,并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依据相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结束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均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列入保护名录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相关保护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建立数字及纸质档案,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